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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7:54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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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企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决定:

一、授予鲁宏勋等1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
1),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陈孟祥等190人(其中,在2002年度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89名)“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2),颁发“全国技术能手”
奖章、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授予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等10家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
奖”(名单见附件3),颁发奖牌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
运用自己的技术技能,在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希望
受表彰的单位继续重视和关心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好的机制,加快培养造
就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希望广大劳动者向“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
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
力。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切
实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
动大军,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2.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3.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共10名)

鲁宏勋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赵启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复合材料胶接成型工(高级技师)

刘孟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黎长新(女) 北京市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栗俊平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崔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上海航天局第800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李凯军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袁政海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附件2 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1名)

陈孟祥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装配与调试工(技师)

顾九如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田见龙 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装卸机械修理工(技师)

王彭彧 天津市迎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钟秉锐 中国第22冶金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赵国峰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机组司机(技师)

周双平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镗工(高级工)

王乃旺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西曲矿采煤机维修工(技师)

孙学斌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卢仁峰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世宏 长春长铃发动机有限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葛茂昱 吉林江北机械厂钳工(技师)

吴铁岩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李希才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营林工(高级工)

李鸿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盾构工程分公司管涵顶进工(高级技师)

杜国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损探伤工(技师)

过汉泉 中国对外园林建设苏州公司木工(高级技师)

葛维军 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家电维修工(高级技师)

徐建雄 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吕红兰(女) 杭州商辂丝绸有限公司缫丝工(高级工)

张吉芳(女) 麦科特纺织安徽有限公司布机挡车工(高级工)

杨杰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朔里煤矿电工(技师)

林雪纷(女)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高级工)

黄东华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维修电工(技师)

王之平 江西长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张敏 江西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戴勇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陈常乐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仪表维修工(技师)

王锋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装备分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常志磊 新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维修工(高级工)

张军仿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械钳工(高级技师)

刘渭川 湖北省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钢炉工(高级技师)

曾令祥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铆工(高级技师)

彭中柱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钻探灌浆工(技师)

黄巨利 广东省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乙烯裂解工(技师)

利基文 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起重工(技师)

陈金源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杨一兵 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钳工(高级工)

张永忠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装试工(高级工)

张毅 重庆市电力公司带电作业工(技师)

刘慕北 自贡市张家坝盐化有限公司氯碱电槽管理工(高级工)

梁文杰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宋德君 贵阳工具厂热处理分厂维修电工(高级工)

徐绍志 遵义市长征电器厂模具钳工(技师)

杨跃 云南大理苍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布机保全钳工(技师)

高云松(女) 国营勐腊农场割胶工(技师)

王发荣 陕西烹饪专修学院中式烹调师(技师)

邸雅秋(女)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徐生银 甘肃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冶炼工(高级技师)

王兰生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朱建良 青海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水永清 青海石油管理局钻井工(技师)

杨彪 宁夏公路工程局桥梁工程处电焊工(技师)

贾占修 宁夏恒力集团公司电工(技师)

黄新勇(女) 新疆北方职业培训学校美容师(技师)

王艳华(女) 新疆环球酒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杨建立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杨哲超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顾平利 北京建工集团一建装饰公司石材安装工(高级工)

毕俊甫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线路工(高级工)

董家顺 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于怀军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渠南灌区管理所灌排工程工(高级工)

徐永才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钞券原版雕刻工(高级技师)

蔡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基地大修部机械维护工(高级工)

杨学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871台值班员(高级技师)

周勤 新闻出版署文字605厂电工(高级工)

庄伟佳 广州白天鹅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晏小平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上海卷烟厂维修电工(技师)

钱俊荣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2厂铀化工(高级技师)

刘建华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福举 郑煤集团采煤工(高级技师)

安雷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钳工(高级工)

白汉英 湖北华强化工厂钳工(高级技师)

王邦本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调试工(高级技师)

季冬林 安徽省马钢股份公司第一炼钢厂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张富川 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吕德武 建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王伟明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饼店委员会西式面点师(技师)

盛瑞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焊工(高级技师)

洪雪峰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曹宝成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玻璃熔化工(技师)

黄兆春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何勇 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钳工(技师)

孔建伟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焊工(技师)

周志宏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分厂维修钳工(高级技师)

范友国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水压机锻造厂锻工(技师)

喻刚福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铆接工(高级技师)

刘铁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田纪民 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沈家泉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燃料油生产工(技师)

谭冬桂 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李长军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李玉森 长庆石油勘探局测井解释工(技师)

赵奇峰 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梁洪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电缆工(技师)

范谷方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2所复合固体推进剂燃烧性能测试工(高级技师)

张芸(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4所无线电装接工(高级技师)

迟登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轮机钳工(技师)

杨永山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防御技术研究院23所车工(高级技师)

李建元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飞航技术研究院239厂铣工(高级技师)

毛腊生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061基地3531厂铸造工(高级技师)

二、竞赛获奖(共89名)

(一)第二届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张景辉 甘肃省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泵站运行工

何智勇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刘红兵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石小庆 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渠道维护工

张中军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李国齐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肖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凌庆生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范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韩进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封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许弟兵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吴世勇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陈建湘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杨富 四川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何有元 四川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范昭胜 湖南省双牌水电站变电站值班员

倪学云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何勇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陈祖富 广东省水利厅东深供水工程改造指挥部焊工

(二)“维益金钻杯”第三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张庭兴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郑晓峰 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姬奉新 昆明吉庆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梅木兵 温州市桂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季永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面点师

陈金平 张家港统清食品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周凯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徐步君 上海市新侨食品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徐战江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全国冶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赵立军 鞍山钢铁集团高炉炼铁工

刘国民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炉炼铁工

宁廷元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炉炼铁工

郑久强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李利刚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转炉炼钢工

朱永春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王贺斌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雷虎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叶文学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熊永利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宁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徐勋军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立武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王龙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于涞(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四)第二十六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吴峙峰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胡莹妮(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发师

江晓晖(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高岭(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容师

王新慧(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容师

袁超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何龙 杭州市怡人婚纱美容师

(五)“我为十六大添光彩”服务技能竞赛

王欣(女) 北京国谊宾馆客房服务员

李杰(女) 北京国谊宾馆餐厅服务员

王素明 京西宾馆中式面点师

姜亦猛 总后京丰宾馆餐饮部中式烹调师

(六)首届中国航天科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王朝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车工

王保森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车工

苏建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801厂车工

杨波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巩鹏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钳工

贺雄伟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张铁民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陈荣强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刘红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七)“菜百杯”首届全国黄金珠宝首饰营业员营销技能大赛

王振华(女)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员

宋菁(女)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营业员

倪航(女)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营业员

(八)全国石油石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李元化 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钻井工

张勇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李爱忠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王德军 辽河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陈建廷 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采油四厂采油工

赵亚兵 华北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李军令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王东华 大庆炼化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李俊 抚顺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慕香奎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王俊峰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郭建明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焊工

孙伟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朱建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王汀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工

陈宝玉 辽河石油勘探局钳工

仲伟凯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段永强 江汉石油管理局仪表厂钳工

(九)全国电力行业营业用电专业技能竞赛

周海涛 宁夏电力公司银南供电局装表接电工

郭志军 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供电支公司装表接电工

董兴海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滇中电业局装表接电工

李卫军 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陶志东 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孙丽娜(女)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员


附件3 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共10家)

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

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四、北京市五洲大酒店

五、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公司

七、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

八、上海航天局

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十、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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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 奖 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五章 手 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计划生育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保证实现。
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提倡晚婚。鼓励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提倡晚育。鼓励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孩子。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二胎,坚决杜绝生三胎。坚决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做到优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四、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
五、少数民族。
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生第一个孩子的时间,间隔四年。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除法定婚假外,按女方结婚年龄,二十三周岁的增加婚假七天,二十四周岁的增加十七天,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增加二十七天。
凡符合晚育要求,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七十天;晚育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和年终评奖。
第七条 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称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孩子称为独生子女。
下列情况按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对待:
一、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无子女夫妇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下列情况不按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对待:
一、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的。
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公社、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批准之月起,由母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至十四周岁。母亲在城镇,无职业的,由父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标准:干部、职工、城镇无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每月五元;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当地经济情况,每月三元或记三至四个劳动日。
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的福利基金或单位的福利费开支。开支超过福利基金、福利费三分之一的,超过部分在单位行政费、事业费或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公益金开支。城镇无职业夫妇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计划生育经费
开支。
二、吃商品粮的独生子女,从批准之月起,粮食部门每月补助食油一两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成人标准分配口粮。
三、独生子女户,城镇分配住房按两个孩子的户对待。农村需要划宅基地的,应优先照顾。
四、医疗和保健部门应将独生子女列为重点保健对象,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独生子女患病,优先挂号、就诊、住院,县以上医院应逐步设立独生子女门诊。
五、符合招工、招生、征兵要求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录取、选送。
第九条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享有遗产继承权,和所在生产队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
第十一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无指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七周岁征收超生子女费;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十四周岁征收多子女费。
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收入的百分之十,由基本核算单位分配时从本人劳动收入中扣除;城镇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单位核定其收入并征收百分之十。
生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再增收多子女费百分之五。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纳入本单位的福利基金、福利费或公益金。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生育的,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宅基地不予照顾,调整或增加自留地时不予划分。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惩处。

第五章 手 术
第十五条 节制生育要预防为主,避孕为主,采取综合节育措施,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对计划外怀孕,要早发现,早做工作,早作补救。医疗单位对作节育手术的,应优先挂号、检查和手术。所需费用,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在规定的节育手术假期内,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的工分照记。
男女一方施行节育手术。经医生证明,需一方护理的,给予护理假。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
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发给营养补贴费十元,费用来源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同。
第十七条 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施行绝育手术后,孩子死亡,要求再生育的,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要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因节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手术单位要积极给予治疗,其费用来源与节育手术费相同。因节育手术事故严重影响劳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城镇居民,由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宣传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本暂行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凡与本暂行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驻陕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驻陕西的所属单位。



1981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

财金〔2005〕10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要求,凡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职能划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地方金融类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财政部审核。

  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为两家以上的(含两家),由持股数量最多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负责报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有股股东持股数量相同的,由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国有股股东负责),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同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材料。其他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报批的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其他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出具批复意见。

  五、对于直属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类国有企业间接参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授权金融类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决策,并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10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七、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应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时限前及时批复。待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九、上市公司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信息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与A股流通股股东协商过程中,如确有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必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与流通股股东沟通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对原报送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外披露,提交A股市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十、主管财政部门在批复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

  (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五)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对报送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性负责。

  十一、主管财政部门在出具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文件时,必须明确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支付对价的范围。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范围内与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支付对价。严禁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未征得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抄送财政部。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股权性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变动情况、流通股股东投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等。同时,根据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十三、如上市公司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自上市公司复牌10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向主管财政部门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的原因、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价波动情况、股权分置改革费用以及再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等。

  十四、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性质变更等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依据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但应征得主管财政部门的同意。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七、本规定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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