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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03:30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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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在市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
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
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
环节。
  第三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渣
土管理处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堆放的管理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
国家、省、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渣土管理的规定,制定市区渣土管理规划和实施办法,组
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城建、建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渣土管理部门做
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级、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许可
证、规划设计图纸、概算等到市渣土管理处登记,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
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拟定运输线路及处置场地等事项,经核定后与
市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其工程造价总额的 1%收取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5
万元,同时收取卫生保证金。任何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经营性收集
、清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渣土管理处核准审批。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市区散体物
运输许可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运输线路运输,按指定场地倾倒。《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
证》严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
和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有《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2、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 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
凝土路面,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佩戴明显保洁标志,负责清扫车辆
和地面卫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3、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 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
行督促检查。
  4、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
辆运输。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它散体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市渣土管理处申请办理运输车辆的《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 签订环境卫生责
任书,并接受市渣土管理处的管理。
  2、运输车辆在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散体物运输时, 必须随车携带《市区散
体物运输许可证》,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部门、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的检查。
  3、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 两侧边
缘低于槽帮 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4、运输车辆必须按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按市
渣土管理处指定的场地倾倒。
  5、运输车辆在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时,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密封、包扎、 苫盖,
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
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严
禁在河道、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城乡结合部及道路旁和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l、违反第四条规定,未经市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除责
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市区散体物运
输许可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使用过期、出界、转让、涂改、 伪造的《市区散体物
运输许可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六条规定,未铺设混凝土路面、 未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清扫车辆和地面卫生
的,责令其停止运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元罚款,造成污染路面
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七条规定,超量装载或未密封、包扎、苫盖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 元罚
款;车辆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路面,并处以每平方米50
元的罚款。
  4、违反第八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责令其清运走并对运
输单位处以 1 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条 市渣土管理部门对收取的管理费或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据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渣土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对于阻挠渣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二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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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doc

附件: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 24021000
24022000
24029000
ex2403990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 酒 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0.5%及以上)

3 化妆品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4 成品油 27101110
27101120
27101130
27101911
27101921
27101922
27101929
27101991
27101992
27101993
27101999
5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6 小麦 10011000
10019010
1001909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7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8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9 糖 17011100
170112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10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1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2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5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6 电视机 85284910
85284990
85285910
85285990
85286910
85286990
85287110
85287180
85287190
85287211
85287212
85287219
85287221
85287222
85287229
85287231
85287232
85287239
85287291
85287292
82587299
85287300
17 摄像机 85258012
85258013
85258032
85258033
85258039
18 录像机 85211011
85211019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19 放像机 85211020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20 音响设备 85181000
85182100
85182200
85182900
85184000
85185000
85192000
85193000
85198111
85198112
85198119
85198121
85198129
85198139
85198910
85198990
852712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9100
85279200
85279900
21 空调器 84151010
84151021
84151022
84152000
84158110
84158120
84158210
84158220
84158300
22 电冰箱
电冰柜 841810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110
84182120
84182130
84182910
84182920
84182990
84183021
84183029
84184021
84184029
84185000
23 洗衣机 84501110
84501120
84501190
84501200
84501900
84502000
84511000
24 照相机 85258022
85258029
90064000
90065100
90065300
90065990
25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433110
84433190
84433211
84433212
84433213
84433219
84713000
84714140
84714940
84715040
84716050
84716060
84716071
84716072
84716090
84717090
85235110
85235120
85258013
85284100
85285110
85285190
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26 电话机 85171100
85171210
85171220
85171800
8517699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27 无线寻呼系统 85176299
85176910
28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
84702100
847029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及新疆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为确保我市援建工程项目规范推进,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职责,现结合深圳对口援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直接援建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和喀什市、塔县两地建设、财政、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援建工程合同及投资造价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合同是指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县直接援建的工程前期及实施过程中签订的与援建工程有关的专业工程合同和专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援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根据援建工程的实际起草并签订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和服务合同主要包括:

  (一)工程勘察合同;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工程监理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招标代理合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八)其他合同。

  第八条 工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工程发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三)标的规格与数量;

  (四)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援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专业进行分类编号,具体方法和规则如下:

  合同编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深圳援建—Shen Zhen Yuan Jian简称SY;

  (二)援建工程的专业分类—勘察合同Kan Cha简称KC,设计合同She Ji简称SJ,监理合同Jian Li简称JL,检测合同Jian Ce简称JC,造价咨询合同Zao Jia Zi Xun简称ZX,施工合同根据援建任务实施方案中任务类型不同:居民住房Ju Min Zhu Fang简称ZF,学校Xue Xiao简称XX,医院Yi Yuan简称YY,社会福利设施She Hui Fu Li She Shi 简称SF;

  (三)专业合同序列号-00×,如001;

  例如勘察专业合同001号编号为:SY-KC-001,居民住房施工合同001号编号为:SY-ZF-001,其他合同编号依此格式进行。

  合同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进行。

  第十条 合同谈判不得少于4人参加,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时,承建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公司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留存复印件。

  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应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有关工程变更、签证、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图表等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援建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特殊条件:

  (一)喀什市和塔县地处边境地区,工程分散、路途遥远;

  (二)建设项目地处于高原地区,施工季节短,施工存在降效;

  (三)建设项目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差;

  (四)进行大规模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供不应求,主要建筑材料需要在较远的外地采购,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不系统,间隔时间长;

  (五)当地务工人员少,人工费市场价格高等因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与相关服务计费依据:

  (一)工程勘察计费按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二)工程设计计费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三)工程监理计费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四)工程咨询计费按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

  (五)新疆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办法及发布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六)根据喀什市和塔县的实际情况,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费用补贴标准等。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一)工程勘察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工程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且应满足工程设计进度的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二)设计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建设实际条件,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造价咨询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在考虑援建项目建设条件特殊性的前提下,造价咨询单位总酬金可包含以下二部分内容:咨询服务酬金(含合同价款测算、协助合同编制及合同谈判、工程变更与签证费用测算、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核对等)和工程预、结算编制酬金。计算方法如下:

  1.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

  鉴于援建工程的特殊性,造价咨询服务酬金按照造价咨询公司投入人数、车辆和工作时间计算:

  酬金=∑(相应职称工日单价×对应职称人数×对应工作天数)+元/车?天×工作天数

  其中,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日单价综合取为高级职称960元/工日、中级职称700元/工日,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按580元/工日;造价咨询单位投入人数及工作天数,由造价咨询单位将参与此次工程造价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天数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2.工程预、结算编制酬金。

  工程预算编制酬金以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3‰或双方商定;工程结算编制酬金以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3‰或双方商定。

  (四)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援建工程监理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如下:

  监理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费率

  费率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取费综合费率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五)招标代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费用标准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六)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确定办法。

  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计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当地政府有新的文件规定时,执行新的规定。

  1.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1)工程计价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计价程序及格式与喀什地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一致;

  (2)工程管理费、税金、利润、措施费、规费的费率按喀什市和塔县的计价费率区别计算;

  (3)人工工日单价的计算,按照喀什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喀什市和塔县的各类工日单价计取;

  (4)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执行喀什地区建设局和发改委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其他材料价格,采用市场询价的方法与承包方共同确定;

  (5)施工机械使用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标准。

  根据受援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定额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距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市建设、审计部门会同受援地建设、审计部门确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2.施工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施工合同价款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内容及上述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计算,通过招标投标以中标价确定合同价;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第四章规定办理。

  (七)项目管理合同价的确定办法。

  项目管理服务费用的确定,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相应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确定原则。

  对于中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书中有的项目,按中标投标报价(预算)书中双方确认的单价;对于中标投标报价(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确认的单价;没有类似项目的,经合同双方协商、相关部门审定后的单价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费用计算书》,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按权限审核、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核算后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二)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时,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和项目管理单位复核后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按项目管理单位发出的增加工程指令和内容编制增加工程费用计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核定及按权限报批、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复核后按程序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报送《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需附相关票据、图片、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施工单位收到工程变更后,应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按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一)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审批,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三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增加总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工程建设室备案;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5%后,三类变更升级为二类变更;

  (三)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但不引起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并将导致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审核建议,经工程建设室讨论提出意见后,提交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议集体审定,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四)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工程变更。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议集体审议,送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五)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计室办理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按如下程序审批:

  1.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签证审批表;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项目管理单位核定、按权限报批;

  4.造价咨询单位核价;

  5.工程建设室审核;

  6.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室审核;

  7.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领导签署意见;

  8.施工企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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