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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5:44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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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
      (1997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 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录经费。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 限制。
  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 族报考者应优先。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计划单列,内部竞争。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考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取与试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县以上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审批县以上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组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上级委托的国家机关驻渝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工 作;
  (五)审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和申报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考核 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录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各工作部门 申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录用国家公 务员的计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区(市)县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统一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录用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应在当年二月 底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审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工作 方案。

            第四章 招考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根据录用计划,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单位的名称,拟录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录用考试的方式、方法及科目;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报考市、区(市)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以及乡镇行政机关的应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文化要求,可根据拟录用职位任职条件,由县以上政 府人 事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报考边远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行政机关的学历 条件,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 放宽;
  (七)录用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根据招考公告或考试方案的规定 ,组织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报考国家公务 员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得 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 普通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试 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最后一个 星期日。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考试时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二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录用审 批机关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人数划定。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 额比例依次确定。面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章 特殊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采 取特殊方式进行考试:
  (一)政府机关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 公开招考的;
  (二)拟录用职位所需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或 两项以上专业学位的;
  (四)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某些特殊技能,而普通考试难以测验其水平的;
  (五)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特殊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拟录用职位所 需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和面试。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特殊考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 门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
  区(市)县及其以下单位的特殊考试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特殊考试的方案,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特殊考试的理由;
  (二)报考与资格审查办法;
  (三)考试的时间与方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生面试后录取前应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政审考核 。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标准以及组织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审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 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需要的条件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章 录取与试用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体检、考核的基础上,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 用人部门分别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应试者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填 写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被批准录用的人员 凭审批机关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原单位应予放行。遇 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仲裁机构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政府人事部 门和用人部门应对新录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和试用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县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录用审批机关备案:
  (一)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在试用期间身体不好,经县以上医院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录取者。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 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级别。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延长试用期半年;
  (二)取消录用资格。
  对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按前款第二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 作经历的,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六条 凡笔试合格因录取指标受限而未被录取的应试者,由政府 人事部门储存进候录人员库,保留其候录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间,有关部门需临时 补充国家公务员时,可从候录人员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录取人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 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章 回避、监督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录用指标、报考资格、条件、 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 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 主管机关或授权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 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 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 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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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6]36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市委、市政府当年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要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负责相关方面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及管委会副主任按“一岗双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目标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

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

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死亡率,重、特大事故件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制度。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妥当,完成省、市认定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经费和装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避免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处理工作。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三)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四)中央、省驻巴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办)批准后,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

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4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2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1件扣6分;当年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以上(含2件)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3件以上(含3件)实行“一票否决”。

③特大事故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均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实行“一票否决”;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10分。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伤人数(基本分为5分)

重伤人数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5分。

③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重大事故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④特大事故

发生国务院、省认定的特大以上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6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报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6、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7、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上访和滋事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上年度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上年度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有指导性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1.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加2分;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被省政府《政府通报》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一条加0.2分或0.1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5分以上(含85分)不满90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 惩处

1、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以上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2、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3、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滁州军分区。

滁州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年度我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核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对违法严重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依法依规严肃整改查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地区启动问责。

二、工作安排

(一)核实查处阶段(6月30日前)

在国土资源部提取并下发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数据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今年实地已建设”三种地块,国土资源部2010年下发的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中涉及我市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待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数据下发后,全面开展本地区图斑的核查、整改查处工作。

5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图斑(地块)核查情况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5月2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预上报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

6月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对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

6月15日前,各地将本辖区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包括图斑的核查、整改查处及落实情况及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和工作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6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二)验收评估阶段(8月31日前)

7月10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市级验收;7月15日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的卫片执法检查省级验收。8月1日前,全面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卫片执法检查验收评估的准备工作。

8月10日前,各地将本辖区内图斑核查与整改查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8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三)实施问责阶段

省、市两级监察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适时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启动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内部业务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各地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及时予以拆除复耕;对于已经查处到位的民生、交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要将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此类项目补办,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处到位,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加快报批进度,完善用地手续,努力实现 “零约谈、零问责”工作目标。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实地伪变化”地块,可能被国土资源部列入“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各地要进一步组织核查,确属违法用地的应及时组织整改和查处。

(三)严把工作质量关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中,要确保各类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在部、省、市督查、验收期间,将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凡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批地行为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四)严肃约谈问责

在督查、验收过程中,对图斑核查工作不落实、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和整改不力的地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违法严重的地区,提请市政府进行警示约谈。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问责条件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严格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2010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相关表格及电子数据。上报材料须经本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各地国土部门要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地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修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光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章勤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韦幼平(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边疆(市公安局副局长)

薛典祝(市监察局副局长)

凌文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季(市人社局纪检组长)

张 亚(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明华(市建委纪检组长)

吴 强(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成松(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成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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