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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2:26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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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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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公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按审批权限由省、市(地)两级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二)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三)承包或租赁省内企业;
(四)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国家规定在本省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设立保税仓库。
第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交通、能源、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及紧缺的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引进能改进工农业产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能生产紧缺产品,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六)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业项目;
(七)本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的,在税收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的资产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按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直至交付款额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额。
被征收方对补偿款额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本条补偿所得的款额,需要汇出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其所在市(地)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回闽来闽洽谈投资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台湾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停留延期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因在本省从事投资活动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评比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确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培育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需要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向省、市(地)投诉协调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本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9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6]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内,由赣南医学院为赣州市订单式培养300名临床医学大专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加强对这批临床医学大专生的管理,特制定《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九日




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及《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内,由赣南医学院为赣州市订单式培养300名临床医学大专生(以下简称“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培养方向为全科医学、超声医学、妇产科学等,学制三年。为做好订单生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订单生的基本条件

1、选拔范围:2006年、2007年、2008年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

2、基本条件:(1)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2)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3)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基层卫生院工作;(4)身体健康;(5)三年学习期满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招生与录取

具体招生工作由赣南医学院负责。市、县两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会同人事部门在上一年年底前提出订单生需求计划,包括需求名额及接收单位等,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统筹核定。

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介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填报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志愿,鼓励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致力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考生,与赣南医学院、市卫生局签定订单式培养协议,由赣南医学院签发入学通知书。

三、培养

赣南医学院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人才要求进行培养,完成教学大纲学科课程,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平时考核,确保订单生培养质量。

赣南医学院、赣州市卫生局共同设立专项助学金和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订单生,对少数特困订单生予以资助。具体办法由赣南医学院和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派遣与安置

订单生学制为三年。三年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赣南医学院将其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材料转由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派遣安置:
1、县(市、区)卫生局、组宣教局安置的原则。根据入学前签订的订单生培养协议,由赣南医学院派遣到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进行安置。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将毕业生名单下发至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2、有利人才成长原则。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安置的单位要有利于订单生发挥专业理论优势和加强实践锻炼。

各地订单生安置工作应在名单下发之后1个月内完成安置工作,并通知订单生报到上班。安置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

五、订单生的优惠政策

1、订单生的人事关系和工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列入编制管理。如乡镇卫生院无空编的,应增加编制。

2、订单生的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人事部门在对其转正定级、工资审批时,可提前半年定级,定级的职务工资可比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高定一档;享受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即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现有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一级工资;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8年以上的,上浮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3、在职称评聘时免试外语。

六、订单生的管理

1、市、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和订单生接收单位负责对订单生的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
2、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订单生工作的政策起草、工作规划,以及协调联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主要负责制定订单生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订单生学习交流,总结经验,推荐典型,并加强订单生日常管理,确定订单生工作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订单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情况,具体组织对订单生的年度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抓好订单生的直接管理,安排好订单生的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适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订单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据订单生的德才表现,提出使用建议。
3、加强订单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订单生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订单生参加成人继续教育。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

4、订单生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年。工作需要、组织调整者除外。

5、对订单生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要适时提拔重用;对工作表现较差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局会同人事部门及时作出岗位调整;对工作表现极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予享受订单生的各项工作、学习、生活等待遇。

七、组织领导

由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共同成立订单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组宣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选拔培养订单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订单生下得去,留得住,进一步激发订单生的工作热情,使他们在乡镇卫生院能安心工作,为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和农村卫生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附:2006年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计划表



























主题词:卫生 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2006年赣州市订单式临床医学大专生培养计划表



县(市、区)
2006年

章贡区
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

赣县
6

上犹县
3

崇义县
6

南康市
7

大余县
4

信丰县
10

龙南县
2

全南县
6

定南县
3

安远县
5

寻乌县
4

于都县
3

兴国县
10

瑞金市
3

会昌县
4

石城县
10

宁都县
8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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