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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3:18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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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招引工业项目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日发〔2001〕28号),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组织:成立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简称考核委),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考核委主任,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考核委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一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委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考核办设在市招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考核时间: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当年度12月25日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年度。当年度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部门和单位年度报表时间,次年度1月份开始进行目标责任制部门、单位招引项目的考核认定。
第四条 考核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招引的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可抵顶招引工业项目的任务指标;过去年度引进的项目又增资的,按新增固定资产额认定当年招商引资额。
2002年度内招引的计划外来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且在合同以上阶段的项目,经招引单位申请,可顺延到2003年度一并考核。届时考核的目标任务应为2002和2003年两年度目标任务之和。项目招引单位视为已完成2002年度招引目标责任制任务。
第五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
(一)外来独资项目,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以实物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二)外来投资者与市域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资金和实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三)外来投资者购买市域内国有、集体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以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计算引资额。购买后又追加投资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与上述引资额合并计算,予以认定;以免除原企业债务方式、以债折股等形式购买企业产权的,不予认定。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工业生产的,按其第一个生产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六条 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考核认定其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租赁经营的,按其第一个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引进的无偿资金或资产(非履行部门职责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上缴市财政的,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价值计算引资额。

第三章 考核认定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引进工业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引进工业项目除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根据投资方式分别提报以下证明材料:
(一)外来独资项目,在提报企业章程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下同)。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自带现金(含信用卡取款或通存通兑异地取款)方式投资的,提报存入该企业银行帐户的现金交款单复印件。
(二)外来合资合作项目,在提报合同书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复印件;自带现金投资的,提报合资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和有关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外来资金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提报合同书、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企业产权后又追加投资的,参照本条(一)、(二)项提供证明材料。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引进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租赁经营的,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
第十条 认定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提报捐资证明、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资产价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中以“资产评估报告”形式证明外来投资额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要在资产价值评估明细表中注明购建时间及投资方。

第四章 考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行审查。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对引进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后,按要求备齐有关材料,报送市考核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书面审核。市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市计委和经贸委负责对市外的内资项目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对招商项目登记环节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市税务部门审查完税凭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引进无偿资金的证明材料是否规范和完整;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验资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市招商局负责招商考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和汇总。
书面审核时,招引单位可到考核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补充。
第十四条 现场认定。市考核办可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认定。现场认定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证明材料原件、查看有关帐目和凭证、查验实物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提报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考核和认定。市考核办应将初步考核认定结果通知招引单位。招引单位认为考核认定初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于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市考核办书面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最终考核认定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报招商引资情况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不予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要积极予以协助,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要确保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真实。如发现评估价值与资产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考核委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并按差额的百分之二百扣减项目上报部门的招商引资额。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认定真实可靠、奖惩公平有据。对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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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涉及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5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管理创新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现将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
  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5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二、总署分别研究制定了本轮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办法(见附件),并将依据相关立法计划,清理、修订本轮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针对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总署已专门下发《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制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总署相关业务司局备案;要指导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审批制度及规定,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总署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四、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依法加强监管,确保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不出现管理真空;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坚决杜绝变相设置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

附件:1.国务院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2.国务院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序号
取消审批项目
监督管理措施


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期刊出版增刊须由期刊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文件及增刊备案号,凭备案证明文件并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将其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并切实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出版增刊(具体措施见《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2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按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且符合经营许可范围,须于接收或收购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收或收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手续

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制作单位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作活动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管理

4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企业须于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序号
下放审批项目
审批办法
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87)司公字第75号《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的办法一事,可见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所发的(81)司法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为了便于工作,现将此通知一并转发,请你们在办案时审查印章和有关证明事宜。

附一:司法部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接新华社香港分社函告:“港九工会联合会”已于去年六月改名为“香港工会联合会”,印章也相应改变。现将“香港工会联合会”印鉴式样及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式样转发你处,请发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备案。
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2日

附二: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 (81)司法公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这些律师是陈子钧、张永贤、何耀棣、廖瑶珠(女)、阮北耀、胡百熙、练松柏、翁家灼。
以上通知望转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遵照执行。我部公证律师司1980年3月3日(80)司公字第19号《关于几个涉外公证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意见作废。
1981年4月29日
附件一:《香港工会联合会》印鉴式样
香 港 工 会 联 合 会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头涌道42-50号 电话:3-7120231
42-50.MA TAU CHU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附件二: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式样
香 港 工 会 联 合 会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香港九龙土瓜湾马头涌道42-50号 电话:三~七一二0二三一
42-50,Ma Tau Chung Road, Tokwawan, Kowloon, Hong Kong.
TEL. 3-7120231
(婚) No.………………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书
_____________
先生, 岁, 省 县/市 乡
人仕。香港身份证第 号。一九 年 月参加本会
属下 为会员,会员证
第 号。
现特发给证明书。
香港工会联合会
理事长:
( )
发证人:
19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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