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5:57:59 浏览: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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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
经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及有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市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
第四条 凡民政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元;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到位后,由市、县(区)安置办公室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须报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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