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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3:18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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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24日 国家体委体政字(1997)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实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促进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所管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负责运动员注册和转会;评审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组建国家队;指导运动训练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组织国内外比赛;负责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五)组织科研、培训和宣传。
  (六)拟订对外交流计划。
  (七)开展经营活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八)推动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网络,促进体育俱乐部发展。
  (九)管理和指导国家单项运动训练基地工作。
  (十)完成国家体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中心必须接受国家体委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体委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体委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是国家体委对中心业务工作实施领导的职能部门。
  中心接受国家体委各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应当门做好为中心服务的本职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中心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必须向国家体委作出书面请示和报告。


  第九条 中心行文应当符合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中心向国家体委报送的文件要有主任签字;除紧急或突发事件外,文件必须送办公厅秘书一处分办,不得直接送国家体委领导或职能部门;需要国家体委领导签发的文件,内容涉及业务工作的,应当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批。


  第十条 中心拟订由国家体委发布的规章草案,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中心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体协联系业务,属于行政性的必须报国家体委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以国家体委或国家体委办公厅的名义行文;属于一般性的可以中心名义对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行文或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名义向省区市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中心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报国家体委审批,由国家体委列入次年年度会议计划;需要省区市体委主任参加的全国性会议,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中心举办需要北京市政府协助的体育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秘书一处,由公厅负责联络。
  需要请国家体委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主任办公室,由办公厅协调。


  第十四条 中心刻制印章必须报办公厅审批。中心和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印章应当由中心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根据《国家体委机关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归档工作。
  中心应当将保存20年以上档案的档案目录、卷宗目录和卷宗介绍各两套一并向国家体委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内设机构、编制和中层以上干部职数由国家体委核定。中心必须在国家体委下达的机构、编制数内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体委党组管理;中层干部由人事司管理;一般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招考和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数由人事司核拨;中心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向人事司申报。


  第二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和中心的安全保卫,应当按照国家及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司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有人事部门和专职人事干部的中心.可以按照国家体委规定的权限管理人事档案;没有专职人事干部的中心,可以委托国家体委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副秘书长以上(包括顾问和名誉、荣誉正副主席)人员的调整,国(境)外人员的任职,司级干部在体育社团所属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中的任职,协会法人的变更及其机构设置、变更或撤销,必须报人事司,批复后由协会按照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推荐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人选,由中心和对外联络司、人事司协商,经人事司审核后报国家体委党组批准。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实行国家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体委根据中心条件、承担任务和经费使用效益核拨一定事业经费。中心应当面向社会,开发体育市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心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接受赞助和捐赠,必须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收入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不得滥发奖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和中心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心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会机构,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和会计资格证明的专职会计人员;任免主管会计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报计划财务司和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中心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监督经济运行,做到财务真实、清楚、完整、合法。


  第二十九条 中心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帐户,由中心财务部门管理。中心开立银行帐户应当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三十条 中心应当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内部会计管理、财务收支、财务审批、财务检查、财产清查、会计分析和稽核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体委划拨给中心的土地、房屋、场馆和经费,中心和协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无形资产,中心接受的捐赠、赞助及其它收入,均为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中心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计划财务司审批。
  违反国家及国家体委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当事人和中心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建立经营性资产专项管理制度。中心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计划财务司审核,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心投资、人股和联营的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
  使用中心土地、房屋和场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章 训练与竞赛





  第三十六条 中心拟订的项目发展规划、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应当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报竞技体育司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运动员注册和转会制度;审核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和技术等级;指导省区市运动队和高水平体育俱乐部的训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心制定和实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计划,评审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组建国家队;组建国家队的方案报竞技体育司和人事司备案。


  第四十条 中心应当进一步深化竞赛体制改革,组织所管项目的全国比赛和我国承办的国际比赛。


  第四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体委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所管项目反兴奋剂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指导地方单项运动协会反兴奋剂工作;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所管项目的兴奋剂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对外交流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对外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外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体育外事活动文件,应当经对外联络司审核后报国家体委领导签发;体育领域涉外政策和对外表态性文件,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中心承办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比赛、国际会议和国家间双边体育交流,所涉及的外国人来华事宜应当报对外联络司审核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与港澳台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港澳台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港澳台体育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的活动,由对外联络司办理护照、签证及通行证等手续;未经对外联络司批准,中心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办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不得组织以创收为目的的赴国(境)外考察、观摩活动;需要赞助商随队出访的,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同意。

第八章 科研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 中心应当加强科技工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 中心科技工作的重点是研究、解决所管项目发展中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组织重大比赛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


  第五十条 中心应当重视宣传工作
  有条件的单项运动协会可以设立新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宣传司审核或备案;中心的重大体育新闻应当由宣传司统一发布。


  第五十二条 中心不得转让体育活动和竞赛的新闻发布权及舆论宣传权。


  第五十三条 中心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必须报宣传司审批。

第九章 纪检监察与审计





  第五十四条 中心应当加强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高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五十五条 中心应当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心必须接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派驻国家体委的机构和国家体委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时将党风、党纪、政纪执行情况及发生的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心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署派驻国家体委的审计机构和国家体委审计部门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中心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中心应当向审计署派驻国家体委的审计机构和国家体委审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在国家体委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组建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成立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应当报国家体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的主要任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参与中心重大问题决策: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任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条 中心党委或党总支应当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中心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接受中心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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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

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发改办价格[2003]1345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邮政部门票务代理收费审批权限的请示》(湘价呈[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铁路客票预订、销售与邮政寄递分属不同业务范围,管理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

二、邮政企业接受旅客委托,利用“185”热线电话和营业网点等邮政资源,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预订服务,应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铁路客票预定环节不得收取订票费等任何费用。

三、邮政企业根据旅客委托,以特快专递等方式,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寄递服务,应当将铁路客票视同正常邮件,严格执行特快专递有关业务规范和资费标准,不再另行制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务规范。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寄递业务时,应按旅客指定地点,提供取票并送达的全程服务。为旅客垫付票款,不得额外加收相关费用。

四、有关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递送(寄递)业务,应遵循旅客自愿、平等服务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铁路客票销售组织工作,保证全体旅客选择不同预订、购买和递送(寄递)形式时,购票出行机会均等。邮政企业应对旅客在不同渠道预订、购买的铁路客票,提供平等的寄递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在铁路客票销售、递送(寄递)过程中,由实际提供服务的一方按规定标准收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对同一环节不得重复收费。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一律不得收取送票费。

五、有关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事先告知旅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方便旅客自主选择。

六、湖南省邮政局《关于下发全省电子邮政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湘邮局字[2003]1号)中,另行制定铁路客票寄递服务项目,按寄递铁路客票张数计收费用,自行规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在邮局指定地点取票旅客收取网点服务费8元/张等做法,应予纠正。

请你局按上述意见,具体处理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2〕68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相继启动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推动中央企业扎实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将面临极其复杂的外部环境,经营压力和风险加大,迫切要求企业强基固本,实现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层面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并做好对子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为战略有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企业价值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安排是:已在全集团范围内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的中央企业,应当重点抓好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工作,着力提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业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比重超过60%、尚未在全集团范围内启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中央企业,应当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抓好集团总部与各类子企业同步建设与稳步实施工作,于2012年建立起覆盖全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其他中央企业应当抓紧启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确保2013年全面完成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结合本集团内部控制工作实际,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流程梳理为基础,以财务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以关键控制活动为重点,制订全集团内部控制整体建设实施方案或持续改进计划,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和分阶段任务,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三、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倡导全员参与,注重控制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规范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建设和倡导合规、诚信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能力,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工作。二是以价值管理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评估风险影响程度,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加强重点流程与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着力抓好资金、投资、采购、基建、销售、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境外资产、金融及其衍生业务、重大经济合同和节能减排等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重大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制订和落实应急预案。四是结合内部控制目标,梳理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持续检验和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动态调整与改进机制,防止出现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五是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对接,在将制度和控制措施嵌入流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将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逐步固化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重在有效执行,各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一是要落实内部控制执行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承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总责,带头执行内部控制,不超越内部控制做决策。二是要逐级进行责任分解,将内部控制执行与管理权限配置、岗位责任落实有机结合,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培训机制,做好上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每个岗位员工熟知本岗位权限和职责,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形成员工积极参与、自觉执行、主动监督的全员内部控制意识与氛围。三是建立重大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路径、责任与处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重大风险信息顺畅沟通和及时应对。四是加强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检查,内部控制专职机构或牵头部门要通过在线测试、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同级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尤其是内部控制出现无效或者失效时,要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一是要按照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在全集团范围内推行应用。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集团内部控制的年度自评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基层子企业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或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三是要加强缺陷管理,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管理层,并跟踪落实缺陷整改,实现内部控制闭环管理,促进控制优化。四是要建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追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要与履职评估或绩效考核相结合,逐级落实内部控制组织领导责任。五是要做好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风险管理实践,充分利用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六、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内部控制有效性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选取部分企业针对关键业务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将根据其性质或影响程度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企业在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中未充分揭示或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和外部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国资委还将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为董事会履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紧推进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推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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