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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0:46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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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环境保护部


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旅发[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环境保护厅(局):
为科学引导全国生态旅游发展,指导和监督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运营工作,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环境保护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附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 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 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
值;
    (四) 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五) 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六) 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 满足以上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 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 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 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 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 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
    (六) 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三)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 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编写纲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7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规程,自行制定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推进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座机)
    (手机)
  申 报 日 期:


申报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单位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已有其他称号   
主要生态系统类型   
与其他保护地的关系 (说明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关系)
植被覆盖率(%) 面积 (平方公里)
依托城市名称及距离
可进入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其他
上年经
营情况 全年游客量(人次) 日最高接待量(人次)
年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简介:




申报理由(资源、开发、保护、宣传教育、管理情况和示范价值等):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评估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验收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基本情况:创建背景、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介绍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五)其他需要总结与说明的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二)符合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对照《规范》及其《评分实施细则》,对示范区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汇总。
附件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技术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评估综述(包括评估得分、扣分及改进建议,不够可另附页)
    
    


    评估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验收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验收意见(包括技术评估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验收结论,不够可另附页)
    
    
    

    
    验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示范区的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二)生态旅游发展情况: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结构等。
   (三)规划建设:是否编制新规划或已有规划实施情况;在环境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网络、生态旅游交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新进展。
   (四)运营管理:市场促销与监管、资金筹措、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区参与、游客流量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与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游客生态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工作体会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6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
            
被复核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复核工作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复核意见(包括生态旅游实践情况、复核结论,不够可另附页)
    
    
    
    

    复核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 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 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 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 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 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 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 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 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 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 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 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空气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 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 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 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 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 “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 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 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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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题座谈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召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题座谈会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3]3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部领导同意,部综合财务司定于8月中旬在北京召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题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进一步部署国债及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报送内容和工作要求;交流在报送建设项目(建办综函[2003]327号)中的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储备。

  二、参加人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财务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8月15~16日,会期2天。8月14日在建设部综合财务司报到,下午4:00集中乘车前往会议地点。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市政培训中心(地址:昌平崔村九里山,电话:60721188转)

  五、联 系 人:综合财务司 丛佳旭 南昌

    联系电话:010-68393884 68319275

    传 真:010-68393303

  请接到通知后,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在8月12日前报综合财务司。会议不安排接站。会议食宿自理。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
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
部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专项使用。
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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