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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6:59:04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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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6〕23号)以及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的规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会使用的财产投资设立的企业,且该财产属于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的,该企业经济性质应核定为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集体企业;企业和工会共同投资设立
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联营企业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公司。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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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及开展外汇/人民币交易的需要,总行外汇清算中心将开办与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人民币清算业务,为此,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开户具体办法为:分行向清算中心划入人民币头寸或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或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
时,则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帐户。(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农行有关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对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清算业务相应的外汇和人民币头寸。
第六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
第七条 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不足而要委托总行买汇时,总行可逐笔全额或部分垫付相应的人民币。清算中心将按国际部资金处填制的垫付人民币资金水单,贷记有关分行的人民币帐户;垫付资金到期时,清算中心按资金处的通知,主动借记该分行的人民币帐户。
第八条 各分行与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往来利率均按总行规定的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其中:分行在清算中心存款的年利率为9.18%,分行要求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的利率为10.62%,分行人民币帐户透支日罚息利率为万分之五。分行的存款利息由清算中心按季贷记有关分行人
民币帐户,分行透支罚息由清算中心按月借记分行人民币帐户。
第九条 人民币币种记帐符号为01,英文缩写为CNY。
第十条 各分行可用SWIFT和电传方式,参照现有外汇付款的规定,向清算中心发送加押的人民币付款指示。
第十一条 各分行在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的流程为:总行国际部资金处收到分行要求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电传指示,按规定的汇率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手续,清算中心凭总行资金处填制的分行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水单记帐,并按注明的起息日起息,在起息日次日以
日对帐单中的贷记和借记报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二条 人民币款项汇出的处理流程为:各分行根据自身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向清算中心发出加押汇划指示。清算中心保证对各分行在每一营业日(每周一至五)11:00以前发至清算中心的人民币付款或划转指示,在分行备有足额头寸的情况下于当日按有关手续办理
并记帐,次日以日对帐单中的借记报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三条 人民币款项汇入的处理流程为:清算中心在每—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通过人民币联行或人民币帐户行通知收妥的联行报单或进帐单后,于当日贷记有关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并于次日以日对帐单中的贷记报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四条 联行汇差:是指各行处委托联行和代理联行借、贷款项相互轧抵后的差额。各分行应根据农业银行系统联行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联行汇差。
第十五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及人民币汇划业务的本外币头寸管理、帐户及帐户行情况、帐务处理、借贷记通知等有关业务情况可按查询办法的规定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总行清算中心有关人民币清算渠道:

1.清算中心用于外汇交易的人民币清算专户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行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行联行号:电子联行号为01008,手工联行号为10052;
开户行地址:北京复兴门成方街32号;电报挂号:41003北京;
帐户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清算专户;
帐号:0242002;
此帐户也可办理一般汇出、汇入款项业务。
2.清算中心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从1994年4月1日起办理农行系统联行业务。
联行号:30006; 电报挂号:0019北京;
行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行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3层,邮编:100046。
3.清算中心人民币往来帐户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联行号:39838,电报挂号:9838北京:
帐户名称:清算中心;
帐号:823-006-90。



1994年7月13日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二、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估价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规格、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四、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后七日内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
六、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确认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七、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八、关于赃物估价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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