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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4:48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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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条 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权,委托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及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宁区政府(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行使与上述被委托机关同等的权限。

第三条 列事项由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委托:

(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法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权、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权以及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江宁区交通局、浦口区交通局、六合区交通局行使。

(二)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将对货物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南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权、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委托南京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行使。

第四条 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授权市外经贸局等18个部门发放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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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6〕106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经营营业性棋牌室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税务、文化、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棋牌室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棋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实行明码标价;
  (二)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消防器材,出入口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畅通,各类安全指示标识齐全,室内醒目处有禁赌标志;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四)棋牌室内空气、水质、采光、边界噪声、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周边整洁;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棋牌室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包括与居民楼同楼不同层的商业用户)、地下防空设施内、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八条 开办棋牌室应当申请办理以下手续: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书面告知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设施、经营器材情况登记表;
  (三)治安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时间在早上8点至晚上12时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棋牌室实行治安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三条 宣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类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棋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棋牌室的治安管理。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开设条件和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发放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已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营业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棋牌室在经营活动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棋牌室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在棋牌室的赌博等其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在棋牌室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开办棋牌室卫生条件,对于不符卫生许可条件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明。要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开办棋牌室的经营条件,对不符合开办经营条件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要加强对棋牌室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棋牌室的招牌、标志和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棋牌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体育、市容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实行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棋牌室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及时抄告移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对辖区内棋牌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棋牌室,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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