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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13:02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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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入户本市各县(市、区)的驻军军人和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茂名军分区和驻市区武警、消防、边防和边检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茂南区政府和茂港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和电白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茂名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随军家属自己找到接收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如接收单位属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取得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调入人员《编制卡》,才能到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与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向市或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填写《茂名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局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茂名市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情况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人事或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的一次性安置费补助标准为:市区为每人2万元(各县(市、区)的发放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3年内,自找到行政、事业等单位,需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须退回领取的政府发给的安置费。

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安置就业。

第十条 凡由当地政府安置过的随军家属,不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人事档案可托管在当地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免交档案托管费,并免费参加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设的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进行择业。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自行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的社保待遇。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录用后的待遇应按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须在正式批准随军并入户当地之日起半年内,到市或各县(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登记并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自谋职业申请。

第十六条 要求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从办妥随军手续并分别送所在的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满6个月后,由于组织上的原因未能实现劳动就业的,由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政府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在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前,已自找单位,并按调动程序迁入人事、劳动关系的,不发自谋职业安置费。

第十八条 选择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安置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计划性就业安置。因随军家属不服从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或个人原因而造成安置不成的,政府不再安排接收单位。随军家属可继续自找安置单位。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的计划性就业安置,应当按照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的家属,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相应给予安置。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申请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应当在部队批准随军后,到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就业安置卡,凭就业安置卡办理就业安置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经费和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按本办法第三条划定的安置责任,由所负责的市和各县(市、区)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的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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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发〔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精神,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中山市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第五条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具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申请,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查新、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需在市科技局指定的认定时间前十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二)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企业创办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转交给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取消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推荐单位:
所在镇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零零七年制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网址
经济类型① 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简称 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②
企业主管部门 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是□否 名称
企业认证情况
申报类型 □生产型 □研究开发型 □技术服务型

注:①经济类型:1.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6.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7.其它企业
②所属技术领域:1.电子与信息 2.先进制造 3.新材料应用 4.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 7.其它

人员情况表
年企业人员情况表
人 员 状 况 计算单位
职工总数 人
其 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大专 人
本科 人
研究生 人
博士以上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未定职称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报告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导产品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特征与优势
  2.1 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
  2.2 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与优势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 人才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四、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4.2 生产制造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4.3 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情况
  4.4 市场开发和营销策略及能力
  4.5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五、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1 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领域
  5.2 企业三年规划目标(质量、生产、销售目标)
  5.3 人才培养计划
  5.4 产品市场竞争战略(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预测
  六、企业财务状况
  6.1企业投资主体
  6.2企业融资计划

附件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 □环保证明
□留学人员证明文件 □高技术产品证明
□验资报告 □新药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各类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 □ISO证书
□检测报告 □其它:
□查新报告 □其它:


注:下画线部分为必须上报附件。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镇区科技办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一、对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的评议

二、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范围、标准、条件的评议

三、对申请企业评价结论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名








卫生部关于撤销“御芝堂减肥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撤销“御芝堂减肥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57号


广州御芝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今年1月,广东省卫生厅对你公司仓库内的“御芝堂减肥胶囊”(生产批号为2001.7.12)进行监督采样,并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含“芬氟拉明”、“去乙基芬氟拉明”等成分。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对你公司生产的“御芝堂减肥胶囊”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确认“御芝堂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药物“芬氟拉明”、“去乙基芬氟拉明”等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御芝堂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57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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